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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服务贸易系统填报指南
一、填报单位与时间
1、填报单位:基地合作企业、学校附属医院、相关二级学院等。
2、填报时间: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和服务人次”。
二、指标解释
1、中医药服务贸易:是指我国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教育机构、产业机构和文化机构在境内和境外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中医药服务,包括就医、教育培训和养生保健等服务。
2、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是指在境内和境外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院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药企业和文化出版机构等,及其在境外设置的控股海外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教育中心和养生保健机构。
3、中医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4、中医药院校:是指以培养中国传统医学人才为特色的医科类高校,中医药大学数量一般是一省一校,而且各地的中医药大学都有自己的独有特色。
5、中药企业:是指以生产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中成药为主的药品企业。
6、中医药文化出版企业:是指主要出版文化、艺术、教育、文史、体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图书和各类学术专著,以及制作与中医药相关的影视、动漫、软件平台、数据库等,业务范畴包括图书编辑出版、书刊代理发行、文化学术交流、影视和动漫制作等。
7、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包括中药企业举办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8、境内服务人次和收入:我国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中医药院校、中药企业和中医药文化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次数和收取的费用,包括就医、教育培训、保健服务,以及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网络教育、远程健康管理等服务的人次数和收到的费用。
9、境外服务人次和收入:我国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中医药院校、中药企业和中医药文化出版机构在境外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次数和收取的费用。包括就医、教育培训和保健服务。
10、就医人次:是指我国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在境外设置的控股海外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以及中药企业和中医药大学在境外设置的控股海外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为外籍患者及港、澳、台地区患者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人次数,包括门诊病人次数和出院病人数。门诊病人数可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按挂号数统计,若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进行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出院人数可通过住院病案号统计。包括在境内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中医医疗服务活动人次。
11、就医收入:是指我国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在境外设置的控股海外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以及中药企业和中医药大学在境外设置的控股海外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为外籍患者及港、澳、台地区患者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活动时收取的费用,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2、教育培训人次:是指我国中医药院校及其在境外设置控股的教育中心(包括分校、基地)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的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各种培训、进修等)服务的人次数。包括在境内通过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提供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人次。
13、教育培训收入:是指我国中医药院校及其在境外设置控股的教育中心(包括分校、基地)每月份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的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各种培训、进修等)服务活动时收取的学费、学杂费、培训费和进修费。包括在境内通过远程教育提供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活动时收取的学费、学杂费、培训费和进修费等。
14、保健服务人次: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次,是指非医疗机构及其在境外设置的控股养生保健机构(包括足疗店、健康会所、艾灸馆、健康馆等),以及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和中医药院校在境外设置的控股诊疗中心、门诊部、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的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人次数。包括在境内通过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人次。
15、保健服务收入: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收入,是指非医疗机构及其在境外设置的控股养生保健机构(包括足疗店、健康会所、艾灸馆、健康馆等),以及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和中医药院校在境外设置的控股诊疗中心、门诊部、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提供的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等服务活动时收取的健康管理费、艾灸熏蒸费、药浴足疗费、刮痧按摩费、气功运动费、药膳茶饮费及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的销售收入。包括在境内通过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收取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收入。
16、门诊费用: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提取,包括:门诊患者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中草药收入、中成药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
17、住院费用: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提取,包括:住院患者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中草药收入、中成药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
18、医务人员服务费用:医师服务费、护理费、服务过程中的翻译费等。
三、机构填报注意事项
1、跨月份的计入当月份,下月份不做重复计算(如留学生学费在实际缴纳月份上报);
2、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包括艾灸熏蒸、药浴足疗、刮痧按摩、气功运动、药膳茶饮及保健食品和用品销售服务;
3、其他收入: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在我国境内或境外人提供图书、期刊及中医药相关的影视产品等服务销售收入;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注:不包括中医药外文出版收入,境外人员工资收入)
4、中药收入:包括中草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制剂、中成药和中药制剂收入。
5、中医治疗收入:指运用中医传统技能及特殊治疗方法如针灸、推拿、刮痧、手法复位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包含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类,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及民族医类诊疗项目的收入。
6、关于医疗旅游中的旅游收入(食宿和购物等)不计入本次统计范围。
7、留学生的食宿和购物等收入不计入本次统计范围。
8、由国家、省级政府和学校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9、中药企业通过其境外控股的医疗中心、门诊部、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在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服务活动时销售的中成药、中草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制剂等收入纳入本统计范围,其它途径即批发、零售、电子商务定单等销售的中成药、中草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制剂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10、境内收入的单位,是万元,不是元。境外收入的单位,是万美元,不是美元。
11、属于援助性质的海外中医药医疗中心,服务人次数及收入不纳入统计。
12、请各机构如实上报数据,并做好原始数据留存,以备抽查核实。